編者按:非法采礦罪的犯罪對象是礦產資源,但在采礦作業中,并非所有采出的巖石都是礦產資源,符合礦產資源標準的稱之為“礦石”,不符合礦產資源標準的稱之為“廢石”。所以在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界定開采的對象屬于“礦石”還是“廢石”,是區分非法采礦罪與非罪以及據以定罪量刑的重要標準。實踐中,應從礦產資源概念內涵和外延出發,根據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規范,并結合司法鑒定意見、行政主管機關意見等,對具體案件中開采作業對象是否屬于“礦產資源”做出準確認定。
一、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界定“礦產資源”的主要標準和依據
在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界定開采對象是否屬于“礦產資源”,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第一,“礦產資源”須是天然形成的《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其中,天然性是礦產資源的重要特征,只有天然形成的物質才有可能是礦產,經過后天加工、提煉等方式形成的物質不屬于是礦產資源。因此,作為非法采礦罪的犯罪對象,必須具有天然性。第二,“礦產資源”須在國家規定的礦種范圍內《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新發現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兜V產資源分類細目》將礦產資源分為四大類,分別是能源礦產(煤、煤成氣、石煤等11種)、金屬礦產(鐵、錳、鉻等59種)、非金屬礦產(金剛石、石墨、磷等92種)和水氣礦產(地下水、礦泉水、二氧化碳氣等6種)。截至目前,經國務院公布的礦種已有173個。因此,作為非法采礦罪的犯罪對象,必須在國家規定的173個礦種范圍內。第三,“礦產資源”應具備開發利用價值“礦產資源”是一個專有概念,判斷涉案物質是否屬于礦產資源,不是僅依據該物質組成成分中是否包含礦物質進行判斷,而是需要滿足產出形式、數量和質量可以預期最終開采是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具備開發利用價值!兜V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將“具有利用價值”作為認定礦產資源的一項標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中,礦產工業指標是圈定礦體和估算資源儲量的依據,達到工業指標要求的礦石被納入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開采許可管理;未達到最低工業指標要求的礦石,則不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礦產資源,不納入礦產資源管理范疇,特殊情況除外。例如,依據《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煤炭最高灰分為40%,最高硫分為3%,根據煤炭種類的不同,對最低煤層厚度、最低發熱量也有具體要求;依據《鐵、猛、鉻礦地質勘查規范》《超貧磁鐵礦勘查技術規程(暫行)》等,超貧磁鐵礦邊界品位為6%。二、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涉及“礦產資源”界定的典型案例分析
在非法采礦刑事案件辯護過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礦產工業指標的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所開采的巖石是否屬于“礦產資源”進行界定,最終實現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非法采礦罪的辯護目的。
案例1:開采超過最高灰分標準的煤炭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A公司擁有某煤礦采礦權。煤礦開采期間,A公司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對礦區周邊的邊角煤炭資源進行了開采回收。后來司法機關認為A公司的越界開采行為涉嫌非法采礦,擬追究其刑事責任。經鑒定,A公司越界開采的煤炭中的灰分含量為46%,高于煤炭最高灰分標準。案例2:開采低于邊界品位的鐵礦石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2012年3月,B村民委員會組織施工機械和人員從該村河西大壩一帶開采鐵礦石。后來司法機關認為該村民委員會的行為涉嫌非法采礦,擬追究其刑事責任。經鑒定,該村民委員會開采的礦石中磁性鐵的品位為2.7%,低于磁性鐵邊界品位。案例3:開采未達到工業指標的高嶺土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2014年至2016年期間,自然人王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本村后山荒地開采高嶺土礦,并運往自己經營的原料加工場加工后對外銷售。司法機關認為王某的行為涉嫌非法采礦罪,聘請鑒定機構對涉案高嶺土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認定樣品中有害組分Fe2O3、TiO2含量偏高,未達到高嶺土礦的工業指標。但司法機關認為王某開采方式簡單,開采成本低,開采的礦石仍具有經濟價值,擬追究其刑事責任。筆者認為,上述三個涉嫌非法采礦案例中的開采對象均未達到礦產工業指標要求,開采行為均不構成非法采礦罪。理由如下:第一,礦產工業指標是界定‘礦石’與“廢石”的標準!睹、泥炭地質勘查規范》規定煤炭最高灰分為40%,案例1中A公司越界開采的煤炭中灰分含量已達46%;《超貧磁鐵礦勘查技術規程(暫行)》規定磁性鐵邊界品位為6%,案例2中B村民委員會開采的礦石中磁性鐵的品位僅為2.7%;《高嶺土、膨潤土、耐火粘土礦產地質勘查規范》規定高嶺土礦石中Fe2O3含量應小于2%、TiO2含量應小于0.6%,案例3中王某開采的高嶺土礦石中Fe2O3、TiO2含量高于上述指標?梢,上述三個案例中的開采對象均未達到礦產工業指標要求,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礦產資源,不屬于非法采礦的犯罪對象。第二,低于礦產工業指標的巖石不屬于礦產資源開采許可管理范疇。由于上述案例中的巖石均低于礦產工業指標要求,該類巖石不會被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納入開采許可管理,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不會針對該類巖石頒發采礦許可證。非法采礦罪懲罰的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行為,由于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不會針對低于工業指標的巖石頒發采礦許可證,因此開采該類巖石的行為不存在構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事實前提。第三,判斷涉案礦石是否具有開發利用價值,是否屬于礦產資源,應嚴格遵循相應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司法機關無權擅自認定。案例3中,司法機關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載明涉案高嶺土未達到高嶺土礦的工業指標。鑒定意見屬于專業性、科學性較強的證據,除非具有相反證據推翻鑒定意見,或者鑒定意見存在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的法定情形,司法機關不應隨意否定該鑒定意見。該案中,司法機關僅以王某開采成本低能盈利為理由,認為涉案礦石具有經濟價值,進而認為王某構成非法采礦罪,屬于主觀臆斷,沒有合法依據。三、非法采礦案件中正確界定“礦產資源”的建議
一方面,要尊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非法采礦罪屬于行政犯,行政犯以違反行政法的前置性規定為前提,行政犯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要依賴行政法的規定,沒有行政法依據的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界定開采對象是否屬于“礦產資源”時,司法機關應以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為依據,同時尊重行政機關在其專業領域的執法判斷。根據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判斷涉案物質不屬于礦產資源的,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未將開采對象納入開采許可管理范圍,未將開采行為納入行政處罰范圍的,司法機關不應認定構成非法采礦罪。
另一方面,要借助司法鑒定、專家意見進行辨別認定。礦產資源行業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為充分查明非法采礦罪案件中的有關事實,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了具體司法鑒定程序要求。司法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司法鑒定,針對涉案物質是否屬于《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目錄中規定的礦產資源,是否達到礦產工業指標等形成鑒定意見;必要時,聽取具有地質礦產方面專業知識的人對鑒定意見或有關專門性問題發表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礦與非礦做出正確認定。